馬世芳是6屆廣播金鐘獎得主,投身廣播界逾30年。昨晚他在臉書(Facebook)寫下3000字長文,說明自己將告別Alian電台原因,同時為被欺負的「乙方」請命。
馬世芳表示,12月29日播畢今年最後一集金鐘獎節目「耳朵借我」後,他將結束在Alian電台3年4個月、共350集節目的主持工作,因為電台方要求「完全擁有」他的節目著作財產權,並要他「放棄行使著作人格權」。
馬世芳說,自2017年迄今,他與電台的主持合約是「逐年議約」,且合約形式為「節目版權為他與電台共有」。
他表示,10月初電台方告知,從2021年起,主管電台的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(簡稱原文會)決定每個節目都要改為「標案」方式採購,意即他將從電台約聘的主持人,變成「投標廠商」。
此外,原文會希望採用制式採購合約,也就是節目著作財產權「完全歸基金會所有」。
他指出,如果未來有平台、出版社欲購買「耳朵借我」相關節目與文字,他無法獲得任何權利金與版稅,也無法決定是否同意與誰合作,甚至不得行使「著作人格權」。
馬世芳解釋,也就是他不得主張這是他的節目,甚至原文會可任意擷取「耳朵借我」內容,做成另一個節目播出。
他說,原文會認為電視台節目採購合約都這樣簽,「為何廣播節目的合約卻不能統一照辦?」不過,電視節目涉及多方創意投入與多人團隊合作,廣播節目則由他獨力企劃、製作、主持、後製完成,「怎麼會是同一件事呢。」
馬世芳指出,他向原文會高層轉達溝通意願,等了近1個月皆無回應,最終出爐的契約書,仍是電台方擁有節目著作財產權版本,讓他決定放棄節目投標,將離開Alian電台。
馬世芳詢問同業後得知公營電台合約,包含中央廣播電台,確實多為電台方擁有節目著作權,但有時也有彈性條款,例如在非營利前提下,把節目放到自己的Podcast頻道。
馬世芳在文末指出,主持人製播廣播節目,著作原本屬主持人,「和你用誰的器材、在什麼場地錄製,毫無關係」。
他認為,若主持人與電台並沒簽訂合約,節目著作權即屬主持人,「如果電台付你主持費,不等於他們擁有你的節目版權。除非你簽了約,讓出著作財產權、放棄行使著作人格權,你的節目才不是你的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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連絡人:圖書館陳維華館長聯絡電話:02-26585801轉2630
(蘇松濤報導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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